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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毛泽东”、“孙中山”商标不可能获准注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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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毛泽东”、“孙中山”商标不可能获准注册

“毛泽东”、“孙中山”商标不可能获准注册

2004年5月26日,山东省的马兴广(住址:山东泰安市教场街20号楼4单元304室泰安区教场)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3、5、9、11、12、20、25、29、30、32、33、34、43类等13个类别申请注册“毛择东Mao Ze Dong”商标。2004年8月13日,山东省的孙中山(住址:山东泰安市教场街20号楼4单元304室泰安区教场)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3、5、9、11、12、20、25、29、30、32、33、34、43类等13个类别申请注册“孙中山”商标。上述26件商标注册申请都是由一个名叫“马全利”的自然人办理的。

针对申请注册与著名政治人物的姓名、肖像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如上述自然人申请注册的“毛择东Mao Ze Dong”商标和“孙中山”商标,商标局权威人士明确表示:“孙中山”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;“毛泽东”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,无产阶级革命家、战略家和理论家,中国共产党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;与“毛泽东”和“孙中山”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肖像作商标,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,不可能获准注册。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8)项明确规定,对于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也就是说,对于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文字、图形及其组合,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,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由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,因此,世界各国商标法律都规定,对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标志,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。

一是申请了商标不等于获得了注册。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齐备、申请书填写规范,商标局都将依法予以受理。但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核准注册,商标局还将根据《商标法》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。对于不符合《商标法》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,商标局将予以驳回。

二是对于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,尤其是商标中使用含有反动政治内容、消极政治影响、封建迷信色彩、腐朽文化糟粕和违反社会道德内容的文字、图形的,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;对于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,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将依据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制止,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对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,任何人、任何企业都不应使用,更不可能获准注册。否则,申请人将会白白缴纳商标注册规费或代理费。

三是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,必须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一起使用才有可能获得保护。尽管我国的《商标法》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,但自然人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结合起来,才能得到商标法律的有效保护。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,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撤销申请。因此,对于钻我国《商标法》“空子”的“商标贩子”来说,不要存有任何侥幸心理,更不要把申请注册商标作为生财之道来“苦心经营”。

国家工商局商标局(2005年04月08日)